广告学专家:其中一则是模仿抄袭
记者近日就这两则广告片引起的纠纷一事专门采访了中国广告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广告学系副教授朱健强。朱教授说,判断两则广告是否属于模仿、抄袭主要有三个关键点:一是依据两则广告制作和发布的时间顺序进行判断;二是根据两则广告的内容、特征、表达形式是否相同、相似进行判断;三是调查消费者观看广告时是否产生了明显的混淆。
根据详细分析雪津鲜8度广告片及南昌8度广告片后,朱教授认为:
1、两则30秒电视广告片的创意完全雷同;
2、两则30秒的电视广告片的调性完全雷同;
3、两则30秒电视广告主要镜头设计和画面构图基本相同;
4、两则30秒电视广告的大部分镜头的特技处理基本相同;
5、两则30秒电视广告画面的光影色调完全相同;
6、两则30秒电视广告的声响处理基本相似。
总体来说,两则电视广告的创意、调性、镜头结构、画面视觉形象基本相同,人们几乎会以为是同一条广告,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感觉。
朱教授指出,其中一则广告片是模仿、抄袭之作。虽然广告的创意和设计中常常出现雷同的作品,但像这样如此高度相似的作品还是鲜见的。如果是出于商业竞争的目的,这样的模仿抄袭是具有危害性的,对人对己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侵害了竞争品牌和产品的市场利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许模仿品牌一时间霸占了消费者的眼球,占得一时的市场优势,但是最终对自身品牌的影响是负面的。
同时朱教授告诉记者,抄袭、模仿竞争者广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和享有竞争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对于受侵害的竞争者而言,抄袭、模仿广告的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受侵害的竞争者的广告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雪津:南昌啤酒抄袭“铁证如山”
作为“南昌啤酒广告门”事件的当事人,雪津啤酒方面显示出强硬的姿态,有关负责人言辞凿凿:南昌啤酒抄袭“铁证如山”。
据雪津啤酒方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8年,百威英博集团公司决定在2009年初上市一款新产品——雪津鲜8度。为了获得价值更高的市场美誉度,雪津决定重金聘请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广告公司——智威汤逊中乔广告公司(JWT),进行该新产品的影视创意及设计。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广告公司雪津广告片的创意及拍摄全过程的相关资料:
2008年8月-11月间,在对最初的产品概念,创意概念,创意执行等进行了多方论证后,历经十多次主要会议的研究,百威英博和智威汤逊中侨广告公司,才最终达成双方一致认同的创意脚本。
2008年11月,智威汤逊中侨广告公司联手英博百威,搜集拍摄制作方信息,最终确定广告片的导演为台湾的陈世鼎,拍摄制作公司为上海喜杰广告有限公司,后期剪辑合成公司为上海飞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上海喜杰广告有限公司联手智威汤逊中侨广告公司,着手鲜8度广告片的拍摄工作,以及后期的制作过程。
2009年1月,经百威英博多次确认,最终交片。
雪津啤酒方面有关负责人表示,雪津广告样片倾注了雪津人无数的心血,一个“仿制品”抹杀了一切,这在情感上,雪津人是不能接受的,南昌啤酒这种刻意模仿他人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雪津品牌的形象,如果不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雪津啤酒将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亦将对此事件的进展保持进一步关注。(作者:齐抢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