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津:南昌啤酒抄袭“铁证如山”
6月5日,关于雪津啤酒和南昌啤酒电视广告惊人相似一事的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报道被众多读者重新定义为“南昌啤酒广告门”事件,引起各界深度关注。
对于6月5日的报道——《南昌8度 雪津鲜8度 电视广告惊人相似 雪津法律顾问:南昌啤酒明显侵权》一文,全国诸多重点新闻门户网站,如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凤凰网等;数十家专业网站,如新浪网、网易、中国质量网、中华广告网、中国食品招商网等;省内多家知名网站,如经报网、江西文明网、中国江西网等,均作了转载,点击率极高。
此外,中央以及其他省市平面媒体如《中国质量报》、《湖南经济报》、《江苏经济报》等,也在显著版面的显著位置,作了专题报道。
6月8日,南昌啤酒有关人员来到,提出此广告不存在抄袭,并出具了部分材料说明南昌啤酒的广告属于原创范畴。
然而,在“南昌啤酒广告门”事件中,到底是谁复制了谁的作品?又是谁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原创者的权益?“南昌啤酒广告门”事件引发了知识产权局、工商部门、广告界、法律界等各界专家学者的看法。
知识产权局:应立案调查
记者9日从南昌市知识产权局采访获悉:“如果有企业在公开的广告宣传中与兄弟企业的广告用语及版面设计雷同或相似,其就存在侵犯了相关企业的著作权的嫌疑,存在商业产权的侵犯。”并且,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侵权事实成立,只要当事人或当事单位收集到有利的证据,就可以提起上诉,而作为著作权权益保护部门的新闻出版单位可视侵权情节进行立案查处。
南昌市工商局:停止侵害
南昌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5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第11款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十条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要双方都提供相关的广告资料,然后再去调查、取证,再请第三方去鉴定两则广告是否有相似之处。最后经过综合论证再断定两则广告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