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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退一赔十

时间:2009/6/6 11:54:10 来源:常州日报

   6月4日,我市一位消费者因在超市购买到变质牛奶,得到10倍赔偿。这是我市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本报B1版昨天已作报道)。昨天,钟楼工商分局五星工商所查处了《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我市首起销售过期食品案件。

  6月4日下午2点,市民方先生在勤业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22瓶熊津晨之露米汁,价值85.8元。随即,他发现这些米汁瓶底的保质期均为“2009.06.03”,已过期一天。处理此事的超市工作人员承认,方先生所购食品确已过保质期,但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方先生则认为,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对销售过期食品应按“十倍赔偿”。解决无果后,方先生向市“12315”投诉。

  昨天上午10:30,五星工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这家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已将问题食品撤柜,也未发现还有同类或其他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超市退还食品价款85.8元,并赔偿方先生858元。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存在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这家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立案查处。由于是首次处罚,工商部门会酌情从轻处理,但即使按最低标准,也得罚款2000元。”五星工商所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市首笔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罚款。

  这位负责人说,《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罚款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高到货值金额的10倍,这也是新法的最大亮点。(五星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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