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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及启示

时间:2009/6/3 15:57:22 来源:中国渔业报

   对于日本国民而言,水产品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食品,在他们的生活中,每天摄取总热量的5%、摄取总蛋白质的20%、摄取总动物性蛋白质的40%来自水产品。近年来,日本为顺应国内、国际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强化相关法制和配套监管体系建设,水产品的质量保障问题得到日本政府的空前重视。

    日本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

    以2001年发生的BSE(牛脑海绵状病,俗称疯牛病)为契机,日本进一步加强了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在2003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其他相关法律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强化了包括水产品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食品安全基本法》

    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日本先后发生了“雪印集团食物中毒事件”、“BSE问题”、“无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原产地标志的伪造问题”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食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冲击,消费者对政府的相关施政效果极度不满。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于2003年5月23日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理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国民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确保食品在供应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三是符合最新科研成果并顺应国际动向需求。

    《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中央政府的职责是“综合制定并实施确保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是“适当分担政府的任务,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政策和措施”;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业者的职责是“具有‘有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并实施必要的措施,同时应向政府提供准确的信息”;消费者的职责是“掌握并理解食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同时要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表明个人意见的机会”。

    同时,《食品安全基本法》还明确了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采用“风险分析”手段。

    (二)《食品卫生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日本国内粮食不足、流通混乱,造成质量低劣的食品大量涌入国内,严重威胁了日本国民健康。在此背景下,日本1947年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之后,该法伴随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对食品质量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历经多次修改,不断完善。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是2003年5月30日修订实施的。

    《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修订前后有着质的区别。修订之前,该法强调的是“为防止因饮食卫生引起危害的发生,促进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而在修订之后,该法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为确保食品的安全,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出发,采取必要的规定和措施,防止因饮食卫生引起的危害的发生,确保国民健康”。由此可见,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在于“确保国民健康”这一较高的目标,同时明确了为实现目标应采取“必要的规定和措施”的这一行政职责。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明确地规定了食品的成分规格、药物残留标准、食品的标识标准、有关食品生产设施标准、管理运营标准等标准设定的框架,同时明确了中央政府对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框架及各都道府县政府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业者的设施监督检查的框架。该法还明确了对国内流通及进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及处罚。

    (三)《药事法》

    日本首次颁布实施《药事法》是在1960年,现行的《药事法》是经过第25次修改后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该法规定了动物医药品制造及进口的禁止事项、使用的禁止事项以及农林水产省应制定并实施的“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等。现行的“日本水产养殖用药第21号通报”就是农林水产省基于该法制定的“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通报规定了不同养殖水产动物不同病害的适用药物及用法、用量和休药期,同时要求进行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年月日、使用地点、养殖水产动物名称(包括尾数和症状)、药物用法用量、根据休药期可以出池时间等。

    (四)《饲料安全法》

    《饲料安全法》于1953年颁布实施。现行《饲料安全法》是经第8次修改后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该法不仅规定了受法律约束的饲料种类,其中包括鱼、真鲷、银鲑、鲤鱼、鳗鱼、虹鳟、香鱼、牙鲆、河鲀、竹筴鱼、鲈鱼等养殖鱼类的饲料,还对一些具体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生产、进口、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作相应的记录并保存8年”、“饲料使用者应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场所、施用对象、饲料名称、使用量、购买该饲料的时间及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等。

    (五)《农林物质及质量标识标准化法》(以下简称“JAS法”)

    日本的“JAS法”于1950年5月颁布实施。当时的日本还处于战后的混乱中,物质供应不足、冒牌产品横行,严重地危害着国民的健康。为确保农林物质的质量和买卖的公平化,日本出台了“JAS法”。后经14次修改,现行的“JAS法”是2007年3月修订实施的。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并普及公正、合理的农林物质标准,确保农林物质品质改良、买卖的公正化,生产和消费的合理化;同时通过对农林物质品质进行合理标识,以供消费者参考,从而促进公共福祉事业的进步”。

    (六)《兽医师法》

    《兽医师法》于1949年6月颁布实施,后经10次修改,现行《兽医师法》是2007年12月26日实施的。该法规定“兽医师资格”由农林水产省认证,也就是说,只有在兽医专业毕业后,通过农林水产省组织的“兽医师国家考试”,并取得农林水产省的认证才能取得兽医师资格。

    根据该法取得资格的“兽医师”分三大类,即:国家公务员兽医师(在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或检疫所等国家政府机构工作)、地方公务员兽医师(在都道府县政府、家畜保健所、畜产试验场、水产试验场等地方政府机构工作)和民间兽医师(在独立行政法人机构、研究机构、畜牧水产药物及饲料企业工作)。

    (七)《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

    伴随海洋资源状况的恶化,20世纪后期,日本渔业的发展打出了“从捕捞渔业向养殖渔业发展”的口号,但是由于不当养殖造成的鱼价低迷和高密度养殖带来的病害问题日趋严重,使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受到冲击。为了防止特定鱼病的蔓延,建立合理密度的养殖规范,日本政府于1999年5月颁布实施了《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从政府的角度对渔业协同组合和养殖业者自主实施的“因高密度养殖带来的养殖场环境恶化问题改善计划”进行规范。

    《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实施以来历经6次修改,现行的《可持续养殖生产确保法》是2005年4月修订实施的。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采取促进渔业协同组合等对养殖渔场环境的改善和防止特定的养殖水产动植物传染性疾病蔓延的措施,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产品的稳定供给。”同时,该法还确定了“鱼类防疫员”和“鱼类防疫协力员”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从生产源头抓好水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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