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乐购销售的食品居然已过保质期。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工商部门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了处罚。这是《食品安全法》6月1日颁布以来的本市首起食品案件。
据了解,工商卢湾分局接到一消费者申诉,反映其在辖区乐购超市买了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强汤料”,均已过了保质期。工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乐购超市进行了检查,因之前消费者曾找过超市反映,超市已将过期食品撤柜,经查未发现有同类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和实物发票,工商人员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退还商品价款56.40元,并以十倍的价款(564元)给予消费者赔偿。同时,工商部门还要求店方立即彻底清查所有食品商品,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情况,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记者 沙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