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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要有法更要有执法

时间:2009/6/1 15:22:02 来源:海口晚报

  6月1日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在中国正式施行。(详见6月1日海口晚报3B版)

  基于2008年令人惶恐的食品安全乱象,《食品安全法》随之诞生,并终于开始实施。然而,比《食品安全法》为我们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心理依傍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从法理到现实落地后,仍然在于后续的执行力是否能真正到位,因为只有“执法必严”的实现,才能构成一部法律法治目的的完美性。

  在《食品安全法》之前,关于食品领域恶行的反制,并非一片空白。无论是《食品安全法》的前身《食品卫生法》,还是消法和合同法,从来都不缺乏罚则甚至是重典罚则。然而这些年来,大头娃娃、三鹿奶粉、苏丹红……在那种类繁杂的食品违法添加与反添加的“斗争”过程中,这些既有罚则常常失去了功效。最简单的例子,是三鹿奶粉事件从危机萌生到厂家隐瞒到政府部门隐瞒到危机公关到事件败露到最终善后追责,历经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这里有公权失位有监管缺失有商德沦陷有人格堕落。

  更何况,在“买假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这样的规定中,本身就隐匿着雷声大雨点小的意味———虽然“损一罚十”进入《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虽可获得10倍赔偿,看似很大,但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处罚仍然太轻。就像有人担忧的那样,孩子喝了10块钱的不安全奶粉,可能会住院甚至导致死亡,如果生产者只需要赔偿100元就算得到了惩罚,实在太少了。而且,消费者维权时是“可要求”10倍赔偿,虽然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法规中“可要求”等同于生产经营者“必须”付出这部分违法成本,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产品验假过程中的检疫、质监、工商等环节就不得不由消费者自己来跑。加上检验样品需消费者自己掏钱买的检验前提,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而这些环节和前提,无疑也可能为相关部门懒作为和不作为埋下了伏笔。由此说明,即使在《食品安全法》中,仍有给消费者维权添堵的地方,需要更细的规定进行疏导。

  回望数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总是从中能透视到公权不作为的魅影,因此这说明食品安全的乱象由多种原因纠结杂交而成,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缺失的问题。因此一部基于法理正义的《食品安全法》的落地实施,并不等于它会是打开食品安全乱结的万能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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