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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场经营管理者担食品安全第一责

时间:2009/5/30 10:02:16 来源:成都日报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食品安全监管不再只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市场经营管理者将承担第一责任。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已经拟定了《关于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办法》(讨论稿),该《办法》通过后将配合《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施行。

  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办法》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食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规定对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督促其履行有关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证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督促其悬挂于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和社会监督。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不得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对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市场巡查主要检查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检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及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退市制度情况;检查食品的来源、标识、质量、广告有无违法情况等内容。

  场内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必须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调查处理。

  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公示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建立和组织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统一购销台账,并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妥善保存进货凭证,做好经销食品的备案,建立购销台账。

  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市场内食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食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要建立自检制度,通过设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条件,对重点食品进行自检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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