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评选的制度根源
名牌产品评选活动被有关部门顽强坚持,还反映出行政管理制度安排上的一些矛盾。众所周知,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具有相应职责之外,还涉及两个主要部门,一个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部门的具体分工是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形象地说,就是质检部门管企业“门内”,工商部门管“门外”。而事实上,由于对原料利用的细化和深化,产业链在不断延伸,与此同时,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生产协作十分普遍,许多产品都难以区分是处于生产环节还是处于流通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对管理职责所作的分工,使两个部门争夺管理权成为必然。不仅如此,质检部门到企业“门内”去监督检查,企业处于主导地位,检查者所看到的都是企业为接受检查而准备的优质产品,监督检查只能是走过场,没有实际意义。并且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产品质量法》还强调,政府要建立以市场抽查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减少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干预。而抽查又是在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进行,这进一步使质检部门的管理职责虚化,难以落实。搞评比就成为质检部门表现其管理权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形式,加上评比过程的利益诱惑,在社会一片批评声中坚持进行就毫不奇怪。
消除部门乱作为,减少乱评比等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有了法律和提出一般要求,要保证法律精神的贯彻,更需要从完善管理体制、科学划分部门职责等制度层面上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