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防控疫情,卫生部已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同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暂停往来墨西哥航班的措施,依据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此外,关于禁止从北美部分地区进口猪肉的禁令,姜明安指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我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包括“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
“非典”经验
在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面对甲型H1N1流感时,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完全能够抵御此次疫情。
一旦疫情侵入我国,姜明安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首先是要公开疫情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后政府要依据法律,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一定程度的隔离措施,传染病患者也有服从隔离、治疗的义务;再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政府也可以限制、控制集会、游行等聚众行为,必要的时候实行停工、停业、停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但在重大疫情和个人人身自由前选择的话,前者显然更为重要。政府采取这些限制措施也是为了阻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于情于法都是必要且合理的。”姜明安说。
但同时,姜明安也指出,我国相关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需要逐步完善之处,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其中“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是指何种预防措施并没有明确,“其他法律法规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这些法律条文只有原则上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姜明安认为,我国卫生防疫系统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在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法后,还需要一部紧急状态法。
姜明安建议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束后,我国应该从别国总结其成功经验,查漏补缺,将一些法律法规修订,“修改时,都要加一条诸如‘国外发生传染病时,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这样的条款,这样就不会造成法律原文意思含糊,引起别国质疑的情况发生”。(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