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5月3日表示,加拿大首次在活猪身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这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对加拿大猪肉施行了进口禁令。
中国已经从多个方面尽可能地减少了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侵入,但上述这些措施接连受到当事国家的指责。
美国农业部部长在日前发布公告,向贸易伙伴国表示,没有理由禁止进口美国猪肉。加拿大政府4日对中国禁止进口加猪肉及猪肉制品“表示谴责”,并威胁将就此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
而针对中国对墨西哥乘客隔离一事,墨西哥政府也指责说,尽管这些墨西哥国民并没有甲型H1N1流感的症状,但是中国却将他们隔离在宾馆里。
“四法一条例”筑防疫网
飞往墨西哥的航班暂停、疫区进口猪肉的禁令等措施的实施,引起了一些国家的指责。面对指责,国内法学转家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后普遍认为,这些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经得起质疑。
5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回答有关提问时也表示,为保护中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临时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暂停进口墨西哥、美国等有关疫区州或省的活猪及其产品。
这一措施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采取的上述紧急性保护措施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区域化的原则,也符合世贸组织关于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严格的检疫措施的规定,以及检疫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在重大疫情面前,我国启动了一系列防疫措施来应对,比如墨西哥航班乘客被隔离、飞往墨西哥的航班被暂停以及对于别国的进口禁令,这些都是有国内以及国际相关法规支撑的,在国内有四部法律和一部条例可以作为这些措施的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姜明安提到的四部法律和一部条例是指国内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对墨西哥航班乘客采取隔离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多部法律都有所涉及。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9条也规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而且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5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