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德壮)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等。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等开办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