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开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如果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用法、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办法》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8种行为,包括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等。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
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
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
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