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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食品安全时代严法护行(2)

时间:2009/4/8 16:31:04 来源:《法人》

  "产品质量事件的发生,确实是监管不力的结果。这与目前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有很大关系。产品质量监管不是靠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靠技术。"周泽告诉《法人》记者,"我们更需要的是专业的实验和检测机构,而不是一个庞大的,官僚气十足的行政机构。我掌握的一些资料反映,一些基层的质监部门甚至还有创收任务,这是绝对不应该的。"

  广告代言人如何担责?

  在《食品安全法》中,首次出现了"广告代言人也要和其他参与主体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这是在经过几年争议之后,第一次把广告代言人的担责问题写进法律,但此条再次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中国演出家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胡政生律师就向《法人》记者表达了他的不同看法。他认为,在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问题时,舆论往往忽略其他责任更大的责任主体,而把矛盾焦点引向明星。实际上,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问题后,明星是否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是否要退回代言报酬?这是复杂的文化演出产品生产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并不是黑白分明的,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具备审查产品和广告内容的资格和能力,只有靠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判断。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如果交由代言人个人来鉴定,显然并不科学。

  "我同意对做宣传的明星做惩罚性赔偿,但是不一定要负连带责任,像三聚氰胺的损失就太大了,已经不可能赔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

  李显冬教授表示,首先要把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概念弄清楚。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法律事实是由于三聚氰胺的出现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身安全损失。但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产生很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媒体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广告合同法律关系,而产品本身出现问题属于产品质量侵权问题。

  "从广告服务本身来看,代言人是付出了劳动的,他们是演员艺人,并不是产品质量审定部门。从过错责任来讲,即使有过错,他们的责任也是一个注意义务的责任。"李显冬教授表示。

  "在明星代言业务活动中,涉及到政府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等多个责任主体。如果出现问题,其他有关主体的责任都要远远大于明星的责任。"对于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追责,胡政生律师认为是非常不公平的。

  正如一位网友在博客中所说的,万里大造林公司曾经在央视大笔投放过广告,是不是央视也为其做了虚假宣传?央视为此所获的巨额广告收入是否也应认定为"赃款"而予以追缴?这恐怕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后食品安全时代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经过了立项,调研,起草,讨论,审议等各个阶段,以及相当长的准备时间,属于瓜熟蒂落,众望所归的结果。但同时此法也是危机催生下的产物,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问题和各类漏洞,使这部法律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但是法律施行了,其效果如何关键还在于执行情况,《食品安全法》该如何完善执行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民盟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将重新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无疑将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

  目前,我国食品卫生和质量的管理职责分别由质检,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农业和其他有关对口部门承担,这就很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监管职责,监管环节,监管措施的交叉和不衔接,交叉容易造成重复监管,不衔接则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因此,《食品安全法》在解决这方面问题时做了大量的规定。

  另外,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也是如此,既存在不全面的问题,也存在着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对同一食品标准的要求可能存在由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不同的标准。这给监管和维权都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此外,消费者,受害者维权成本过高,违法者所受到的处罚较轻,往往导致违法者有恃无恐,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建立一套制度,使各种利益主体都能从这套制度中得到利益或受到约束,利益驱使他们去从事守法之事,约束迫使他们避免违法之事,仅有约束或仅有利益都是不行的。"陈凯律师表示。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仅仅是中国"后食品安全时代"的开始,要在进一步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加大违法成本,实现真正的食品安全,不是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能否被切实执行。

  此外,进一步完善鼓励自我约束,鼓励互相监督,使守法者获益,使违法者受损的食品监管制度,才能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环境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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