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在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追责措施等方面无疑具有巨大效用,但其能否被切实执行才是作用发挥的关键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能,职责分工,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几天后的全国两会上,此法成为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尤其在该法如何贯彻执行方面,很多专家给出了建议与期望。
近年来,国内经历了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多次食品卫生公共事件,暴露出法规的不健全与监管的不到位。《食品安全法》在此时机出台,在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追责措施等方面无疑具有巨大效用,但其能否被切实执行才是作用发挥的关键。
电子监管码息声
此次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曾经引起轩然大波的"电子监管码"规定被删除。这也意味着国家质检总局一直推动的电子监管网计划失去了法律保障。
著名公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一直是此项规定的反对者之一。在去年该规定推出之时,身为律师的周泽就作为代理人,代表四家防伪企业以涉嫌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推上了被告席,此案也被媒体称为"反垄断第一案"。
"电子监管码的功能实际上就是防伪,防伪与产品质量监管是两个性质的问题。"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周泽教授表示,防伪涉及企业产品商标,企业商号使用等内容,事关不正当竞争,是企业权利范畴内的事;而产品质量监管是质监部门的职责,法律无需规定企业如何防伪。
周泽认为,诸如电子监管码,名牌评选,免检产品评选之类的行为,根本无益于产品质量监管。
虽然四家防伪企业所提起的诉讼被法院以"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为由不予受理,但周泽认为,"质检总局撤销了推广电子监管码的机构,各地也停止了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实际上我们的诉讼目标已经达到。"
有观点认为,此次有关电子监管码的条款被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是因为此条款过于细碎,不合适整部法律的风格,将来不排除相关部门再推行该项规定。
周泽又专门撰文对此观点进行反驳,他指出,该条款被删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条款过于细碎,而是由于电子监管码作为制度来推广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推广将给企业增加巨额负担,最终都将转嫁给消费者。同时,该规定也受到防伪行业和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生产型行业的抵制,并遭到了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