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食品“国家免检”行得通吗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但是这些都没有对非食品类产品是否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许多产品仍在打着“国家免检”的旗号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港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常德传建议为维护中国企业产品质量形象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应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常德传认为,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出发点是好的,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免检制度存在三个无法回避的矛盾。首先,客观上给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提供了“弹性操作”的空间。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惜以次充好,假借免检招牌逃避了检查,生产出来的劣质产品堂而皇之进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其次,免检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免检制度既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处罚,纯粹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自身责任,实行选择性执法的借口。”第三,给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腐败。执法人员在产品检验还是不检验、如何检验等问题上,可以与生产厂家讨价还价,国家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公平竞争的原则被破坏。
针对全面取消国家免检制度的呼声,也有人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对一些与生命和人身安全没有直接影响的产品是可以继续实施免检制度的。只是如何获得免检资格,以及如何对免检企业进行监督需要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的小朱说:“‘免检’不等同与不监督,如何做好既能保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又能减少企业负担,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是国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认真考虑的。”
吉林省工商局消保处徐处长说,产品质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无论有没有免检,企业都应该把好产品质量关,最起码需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产品标准,这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