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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为消费者维权 制定《电视购物法》

时间:2009/3/12 15:20: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柴燕菲)“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即。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台《电视购物法》势在必行。

  周晓光表示,电视购物在中国是新生事物,饱受争议。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购物节目普遍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夹杂不健康推销手段、缺乏售后服务、允斥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短期行为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电视购物已经陷入诚信危机。”周晓光告诉记者,欧美国家的电视购物,从经营立意、商品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管。中国相关的规定则散见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电视购物立法已经势在必行。”

  周晓光表示,电视购物应有准入门槛。“电视购物要划定厂家商誉和注册资本的底线。厂家也要缴纳保证金,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先行赔付。”

  “规范电视购物的内容和形式,尤其要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近年来,一些名人和专家为电视购物卖力吆喝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周晓光说,部分国家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这值得中国借鉴。

  同样有责任为消费者权益把关的还有电视台。周晓光在调研中发现,除了卖出广告时段,电视台作为甚少。此外,由于“属地管理”的体制,一个违规广告在某一城市被曝光查处后,换个地方依旧可以播发。“频道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个新兴的零售渠道,只有将电视购物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证。”最后,周晓光道出了制定《电视购物法》的最终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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