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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经营欺诈应当赔十倍

时间:2009/3/9 11:22:07 来源:新华网

毒奶粉事件、多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接连发生,代表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法》——

    过去一年中,毒奶粉事件、多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使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也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信誉和政府声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认为,此类事件层出不穷,除了监管不到位以外,侵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赵鹏代表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也不失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良策。运行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法》亟待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支持惩罚性索赔,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企业赔偿数额低,相对制假的高额利润,只是九牛一毛,无法制止企业制假。

    他建议,为了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法》有必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支持惩罚性赔偿。即将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修改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十倍”。

    二是要加大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力度。即将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除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外,还应支付四倍于上述费用的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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