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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全国率先制定推行《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09/3/9 11:02:53 来源:糖酒快讯

     食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去年全国接连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严峻形势,重庆市工商局经过反复调研,将合同服务指导职能引入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当中,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并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努力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对市场内销售或准备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检验制度和安全保证金制度。安全检验制度,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食品经营者无法出示的,不得进行销售;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市场开办者对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禁止在市场内销售。安全保证金制度,即市场开办者向食品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如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开办者用保证金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和义务:1.向食品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配套设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食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2.有权核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出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质量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3.及时将抽检或检验结果告知食品经营者,对经抽检或检验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有权要求暂停销售,督促其销毁或合理处置,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4.有权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5.对于造成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事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抽检或检验、所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在一个月内三次被抽检或检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不交纳或补足安全保证金的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有权取消其在市场内的经营资格。

  《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在市场开办者指定区域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2.建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进销货台帐,严格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保存并向市场开办者出示能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及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3.对抽检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结果无异议的,立即停止销售,在市场开办者督促下自行销毁或合理处置;具备召回条件的,应及时召回。4.对市场开办者的抽检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但不得转移、藏匿被抽检为不合格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

  关于违约责任,《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市场开办者因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配套设施而导致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食用不安全的,由市场开办者赔偿由此给食品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者无法出示或拒不出示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仍继续销售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以及拒不销毁或合理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仍继续销售或转移、藏匿该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相当于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以民事约定的形式,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在保障食品流通安全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为我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准入构筑一道新的防线。为大力推行使用《食品安全合同》,重庆市各级工商机关将深入全市各地的集贸市场,指导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签订和按约履行《食品安全合同》,并将《食品安全合同》的推广和履约情况纳入“文明市场”的评比要求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内容。同时,重庆市工商局将以推行《食品安全合同》为突破口,着手为超市等经营场所量身定制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把这一个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举措不断引向深入,全面保障重庆市的食品流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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