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温州市质监局于2008年3月份对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所做的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该案经复议和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市质监局所做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9月份,市质监局鹿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食品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咸菜、咸鸭蛋、鸡爪、猪耳朵和榨菜丝等食品,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生产咸菜、咸鸭蛋等食品,没收咸菜、咸鸭蛋等10种食品计2万多包(盒),没收违法所得18391元,并处罚款17万元。
另外,该局在检查中还发现,在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发布之后,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辣咸菜、特制榨菜片、大米等食品。市质监局依照“特别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生产辣咸菜等食品,对查获的违规食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万元。两项处罚合并处罚27万元。
此间,质监部门对该公司多种食品进行质量抽检,还发现榨菜丝等数种食品的“山梨酸”超标,对人体有害,不符合食品质量的有关规定。
对于质监部门的处罚,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后又撤回复议申请。2008年6月,市政府决定终止其行政复议。同年6月18日,该公司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该公司被质监部门在黎明工业区的公司内查到的已包装未注明生产日期的食品均在山东和嘉兴等地生产加工的,故鹿城质监分局没有管辖权,其中17万元的罚款没有事实依据,认定该公司生产大米等依据不足,还有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以鹿城质监分局的身份,不具备执法条件。为此,要求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08年11月,该公司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市中院上诉,请求撤销质监局的这一行政处罚。中院同样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