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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进肚里的问题食品也要“召回”

时间:2009/2/10 9:38:02 来源:青年报

  2月8日,天津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宣布对问题批次汤圆实施召回,并无条件接受消费者对该批次产品的退换货。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检测,上述公司生产的批次规格为20081231D05T的龙凤宁波汤圆(黑糯米黑芝麻),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氧化值反映了食品原料的新鲜程度,过量食用会导致肠胃不适或腹泻。

  (2月9日《北京晨报》)

  问题食品危及人体健康,生产厂家理当将超市及消费者手中的余货无条件召回。但若是问题食品被我们吃进了肚子里,那咋办呢?

  从情理上讲,虽然问题食品早被我们吃掉了,没了踪影,但这种食品毕竟是不合格产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吃下了问题食品,那经销商或且生产厂家就应该按照一定数量给消费者退款。

  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问题食品被吃了,那就也无法获得退款,因为所谓的“食品召回制度”是一手交货一手退钱,货没了,人家自然不会退钱给你了。这时候,你只能指望问题食品给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带来严重伤害,让人上呕下泻,痛苦不堪,甚至命悬一线,因为只有这样你才有可能获得伤害赔偿。但要是你消费掉的问题食品,并不会给身体带来明显伤害,那你就只能自认倒霉,最终什么也得不到。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食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它一消费,就要进肚子,就会被人体消化掉;而其他商品,无论你怎样消费,始终存在,一旦质量出问题,哪怕早已“老态龙钟”,也同样能享受到召回待遇。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针对食品的特殊性,规定,凡食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召回的,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消费了多少数量,那厂家就应该掏钱对已经进了消费者肚子的产品进行“召回”,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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