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腐剂成分标注受疑,2007年可口可乐生产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遭遇诉讼。时隔一年多,该公司近期再度因标注问题遭到质疑,而此番较真者系知名打假人王海。
2009年2月6日王海在浙江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330毫升可口可乐1罐。在查看到罐体上标注配料含有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具体含量后,他即前往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诉状。
诉状上显示,咖啡因系公认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过量服用兴奋剂会导致人体细胞和器官功能异常,产生过敏反应,损害免疫力并引发各种感染。成人每天摄入200毫克咖啡因就会导致依赖。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儿童则更容易对其上瘾,此外过多摄入糖分容易肥胖。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在当日购买可口可乐的同时,王海还特意购买了一罐红牛饮料。在西湖区法院立案之时,王海指点着告诉导报记者,同为咖啡因饮料的250毫升装红牛饮料,其罐体标注上明确指明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有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经过相关调查,王海认为,此次标注问题并非是一个疏忽,事实上可口可乐公司在欧美等地执行的却是另一种做法。
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公司于2006年达成一致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以配合欧盟开展消除青少年肥胖的运动。
2005年8月,可口可乐和美国饮料协会达成一项协议,其产品在美国中小学校园实行限额销售。2007年2月,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在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饮品标签中加注咖啡因含量等方面的内容。
王海由此认为,杭州中萃作为可口可乐公司的主要合作伙伴有多年生产可口可乐汽水的经验,应当知道咖啡因作为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对消费者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康可能存在危害,也应当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和欧洲的做法,但是其却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咖啡因的含量并进行相应警示说明,属于恶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导报记者了解到,在此次遭遇咖啡因标注质疑之前,杭州中萃公司还曾遭遇过防腐剂标注质疑。
2007年,杭州两名消费者以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的防腐剂标注不明为由,状告杭州中萃公司。据称,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属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当事人认为,杭州中萃公司虽在上述产品的配料表中标注了苯甲酸钠的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是防腐剂,因而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审理此案的江干区法院认为,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应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依据,被告仅标示具体的化学专用名,没有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完全符合该《通则》规定。且该标注方式为浙江省食品标签审查委员会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证许可。
法院同时认为,《通则》的核心要求在于准确、有科学依据。当标示内容不能兼顾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时,应首先确保有科学依据,其次为准确,再次为通俗易懂。据此,中萃公司的涉案标示是合法的。
尽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江干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作为业界巨擘,企业应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典范。消费者对照同类其他产品关于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要求生产商既标示化学学名,又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