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肯德基就餐时腿被烫伤,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肯德基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3000余元,因为伤情影响刘女士穿裙子,肯德基还须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07年7月14日,刘女士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因肯德基服务人员擦桌子时未拿稳饮料,将一杯热饮洒在刘女士右腿上,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3%。从第二天起,刘女士遵医嘱休假13个工作日,并由一名同事陪护10天。
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肯德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以及10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肯德基事发后陪同刘小姐就诊,并负责医疗费,对过错已有认识,不需要再赔偿精神损失费。刘小姐提起上诉,她认为,伤处有明显痕迹,今后夏天她无法穿着裙装,心理阴影长期存在。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的烫伤虽未造成残疾,但使今后穿着受限,据此判决肯德基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3000余元,并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