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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十元食品中了万元大奖? 先交税再领奖是骗局

时间:2008/12/16 9:32:39 来源:网友

   买了不足十元的小食品,却中了“万元大奖”。最近,济南的一些消费者不断碰到这样的“好运”。但是,中奖者在领奖之前则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税费”或“公证费”。今天,济南市消协特地向消费者发出提醒:先交税费再领奖是骗局!

  济南市民田先生反映,日前,他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促销人员请其填写了一份“顾客回访表”,回到家里不久,就接到厂家的电话,宣称田先生获得了该公司专为济南消费者设置的“消费者年度回报奖”,奖金是“一万元现金”。倍感高兴的田先生连忙与这家在深圳的公司进行电话联系,商量领取奖金事宜,没想到,这家公司让田先生先向该公司的账户打入1000元的“税费”。田先生要求“税费”先在奖金中扣除。但是,商家以影响公司走账为由,拒绝了田先生的要求,也不再提让其领奖的事。田先生很是疑惑。

  无独有偶。李女士在经七路一家小超市给儿子购买了两袋膨化食品,打开包装后,发现在外包装处附带着一个刮奖卡,标明“刮开涂层就会显示中奖号码”,李女士刮开后,发现上面印着确认电话。于是,李女士电话与商家联系被告知获得了“三等奖”,奖品是一台手提电脑,但是,要求李女士先要向指定账户汇去600元的“公证费”。当李女士要求对方提供商家的详细地址,并表示要亲自到商家领取,对方则慌忙说不接受现场领奖。

  消协人士告诉记者,经调查,这类中奖信息大多系骗局。这些所谓的“中奖卡”“刮刮卡”之类的东西是不法分子故意在商场、超市销售的一些产品中偷偷加入的,旨在骗取“税金”或“公证费”等。

  专家强调说,“中奖”活动主办单位是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个人中奖为现金形式,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中奖者的奖金中代扣代缴,不需要中奖者先行缴纳;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中奖”,地方税务部门会要求活动单位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主办单位无权收取中奖者个人所得税;三是公证处承办抽奖公证时,会要求抽奖主办单位缴纳公证费,而中奖者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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