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书面行政诉讼请求
昆明淼森生物科技公司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通知,始终不认可。该公司认为,作为新药审批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对这次复核的检测方法、测试仪器、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也不对另两家做出的检测结论进行鉴别比照,单凭独家单位血样检测结论,就作出了“不批准注册”的行政许可,这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相关法规和试验室科学实验原则的,因此必然受到质疑。
为此,该公司于10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行政诉讼请求。
注册司对不一样的检测结果有什么看法?他们能否公布检测单位名称、测试设备名称、测试方法?会否对不一样的结果进行复核?
昨天下午,记者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有关处室取得联系,一工作人员称,该事属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二室负责,可找该部部长了解,并提供了电话。而该部长随后称:“我不知道情况,不清楚这个事情。”随后挂断电话。
律师说法
企业有权要求复核
昨天,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民获悉此事后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对这次复核的检测方法、测试仪器、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得出的结论是不清不白的。
王惠民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局事实仅仅是一份尚未向原告公开的、无检测单位名称、测试设备名称、测试方法,且与已公开的两家测试单位测试结论截然相反;此外,该局也没有出示有哪些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所主张事实。
王惠民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告知的规定,没有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此外,该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无论许可与否,都应该做到公开、公正。申请人有权知道和有权质证该局检验人的资格和检验设备、检验方法的科学性,该局至少对申报公司隐瞒了申报单位理应得到的有关信息,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王惠民称,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检测信息,对这批经多家检测单位检测,但结论不一致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