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事件”敲响警钟 8大措施织牢食品监管网(2)
时间:2008/10/24 8:32:21 来源:人民网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为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衔接,草案同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消除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空白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增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占大约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数的25%,大量与百姓生活饮食相关的食品,是一些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提供的。而恰恰是占大多数的这些企业,往往成为监管空白。
据此,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三聚氰胺是一种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本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此外,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要责令召回问题食品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明确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强调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甚至规定报告必须在多少小时内进行。但“三鹿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针对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按照草案规定,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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