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上周四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必须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规定的条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