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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石宝宝”如何索赔?

时间:2008/10/16 8:50:27 来源:太原日报

   由于母乳不足,我儿子出生后一直喝国家免检的某名牌奶粉。两个月前,儿子出现了不吃东西、呕吐、几天尿不出尿的症状。经医院检查,孩子的双肾都有结石,手术后左肾仍有一小颗结石未能取出。最近,通过媒体的报道我得知孩子患肾结石是因为食用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孩子治病先后花掉了近4万元,可
能还有后遗症。毒奶粉不仅给孩子的人身造成了伤害,而且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我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孩子吃了问题奶粉患肾结石后如何索赔? 赵华新

    针对赵华新读者提出的问题,我们请有关法院人士给予解答。

    食品安全,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第6条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这是对食品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7条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和销售含有三聚氰氨奶粉的生产厂家和商家严重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1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也指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通常可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身体损害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以上规定,她可持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和奶粉的外包装盒以及证明婴儿罹患肾结石的证明等证据,向奶粉生产厂家住所地的法院、销售商住所地的法院或损害发生时孩子住所地的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索赔之诉。对于孩子今后表现出的各种损害,可在损害被发现后的2年内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但如果在缺陷奶粉进入市场流通之日起的10年内未主张或10年后再生损害的,除非未超过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否则不得再行索赔。 作者:王益华 单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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