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销活动进行规范《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从我省现阶段农产品经营体制、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实际出发,本着源头管理、全程控制、市场准入、责任追溯相结合的原则,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销等活动依法做了规范,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以规范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行为。
鼓励使用生物肥料
产地准出是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关键的措施。为此,《条例(草案)》从源头到生产进行了规范,做出了明确具体要求,提出了生产中7项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了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另外,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
无公害农产品要包装销售
《条例(草案)》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应当包装销售,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入市要有合格证
实行市场准入是保证广大群众消费放心农产品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对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实行市场准入的区域和市场类型做了规定,明确了入市条件。除农民自种自养自销的少量农产品以外,农产品应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免检入市销售。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有检疫合格标志和证明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农产品经营应当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建立质量安全应急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潜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等级逐级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为了方便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设立质量安全临时检测点,开展现场检测。
违禁销售最高罚2万
《条例(草案)》对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和相应处罚进行了规定。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有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害、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准销售。违反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