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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将至 企业无偿提供塑料袋可罚1万

时间:2008/5/29 8:54:32 来源:大众网
“限塑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28日,济南市物价局召集部分经营企业,对塑料购物袋“价格”问题进行提醒: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的,将会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济南银座、家乐福、华联等13家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参会,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塑料购物袋不属于《价格法》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政府对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规,做到依法定价、明码标价。
  根据国家规定,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的,将会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限塑令”施行后,对经营者在提供塑料购物袋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58进行咨询、投诉。
  为规范经营者的塑料购物袋销售行为,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近期济南市物价部门将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的塑料购物袋销售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商业零售场所都在监督检查范围内。检查重点是:经营者有无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标明价格、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以及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据介绍,这次检查的商品种类只限于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在检查范围。
  各参会企业纷纷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做好塑料购物袋的有偿提供和宣传工作,自觉做到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相关搜索: 限塑令 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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