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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行动拉网清理3天 塑料袋售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时间:2008/5/27 14:22:53 来源:昆明日报

  昨天昆明市工商局发布消息,从6月1日到3日,将展开全市范围内的“零点行动”,对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进行集中清理检查。

  据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1日上午10点开始,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将组织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和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场所进行集中检查整治的“零点行动”。行动将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塑料袋的企业和非法制作塑料袋的小作坊、黑窝点。同时查处生产、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以及销售未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识、标志、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届时,所有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销售。

  据了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是,经营者不得低于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必须标明价格或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袋。此外,经营者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对于无证照生产、销售单位,或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和塑料购物袋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工商部门可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最高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若经营者、市场开办单位、摊位柜台出租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标价,将被责令改正,甚至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经营者不向生产厂家索要相关证照并建立台帐、不在销售凭证上标明塑料袋价格的,也将被责令整改,并会受到1—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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