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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08/5/14 14:24:47 来源:中国渔业报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伏季休渔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2008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按照农业部渔业局的总体部署,黄渤海区200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统一组织领导,会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组织实施。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成立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牛玉山局长任组长,孙有恒、王守信、卢江宁、岳振奎、蔡明玉任副组长,战余平、于池中、王强新、金德举、李长义、马维林、刘耀林为成员。伏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区局渔政处,具体负责督促落实伏休各项管理措施,协调解决伏休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管理内容和方式

  2008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变,休渔船舶类型和休渔时间不做任何调整。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两种方式组成。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停港休渔,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伏休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所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3.各省(市)渔政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全面掌握渔船休渔情况。6月20日之前,将各省(市)应休渔渔船总数报海区局。

  4.各省(市)渔政机构要派专人负责今年的异地停港渔船休渔工作,做好本辖区异地休渔渔船的登记造册、监管、动态上报等工作。各地在加强对本辖区休渔渔船管理的同时,对在本辖区的异地休渔渔船,也应作为管理重点,加强监管工作的力度。各省(市)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通报对方管辖渔船在本辖区的靠港休渔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遇有特殊情况需海区局协调解决的,及时报海区局。

  5.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违规出海生产;要加强对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在港渔船的“三防”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7.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休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海上监督检查

  1.各省(市)组织所属的渔政船对所辖海域实施管理。海区局抽调的有关省(市)渔政船与海区局渔政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分别于6月11日至6月20日、7月21日至31日,进行海上联合检查。

  (1)第一次联合检查:抽调海区局1艘、山东3艘,共4艘渔政船,重点巡航检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韩方特定禁区和特定禁止水域西侧海域,督促渔船按期回港休渔。

  (2)第二次联合检查:抽调海区局1艘、天津1艘、河北1艘、辽宁2艘,共5艘渔政船,开展渤海渔业资源管理专项行动,加强对渤海海域的管理,重点整治小拖网、三重流网等违规作业行为。

  2.积极开展北纬35度线管理专项行动。9月1日至10日,海区局将组织6艘巡航渔政船和2艘预备巡航船,组成联合检查船队,重点加强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作业渔船管理,防止渔船交叉违规,维护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的休渔秩序。

  三、处罚原则和标准

  违规渔船按“谁查获,谁处理”原则处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进行捕捞的违规渔船,应“就近扣港”后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扣港的渔船如因安全或其他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扣船机构按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渔船的处罚标准如下: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原则上予以没收。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的港口。

  44.1千瓦以下的“三无”渔船,由各省(市)按以上规定处罚,处罚情况报海区局备案。44.1千瓦以上大中型“三无”渔船,如要做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处罚机构须报经海区局审核,由海区局报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海上查获不能当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渔船、“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渔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自行承担。

  (六)情节认定标准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5000元不满10000元);

  ③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低于60%的;

  ④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2.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

  ③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的;

  ④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⑤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四、扣船地点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码头(养马岛渔政码头)、日照市石臼港、荣城市石岛新港、莱州市三山岛渔港、秦皇岛渔港、锦州渔港、瓦房店渔港、大连市海洋岛渔港。

  五、监督检查

  海区局将于伏休开始后,不定期组成检查组(视情况抽调省市渔政执法人员)对各地伏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

  1.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情况。

  3.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情况。

  4.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5.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6.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7.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8.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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