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伏季休渔成果,打击非法海洋捕捞行为,强化渔船规范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开展东海区“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东渔政〔2008〕59号)要求,日前,江苏正式启动开展“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护渔行动”)。具体方案为: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在港口开展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渔船标识、安全设施和是否装有禁用渔具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和安全作业水平。
(二)通过在海上开展对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无“三证”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方式
(一)省局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渔政监督总队、总队直属支队、江苏渔港监督(船检)局主要负责人以及沿海三市渔业主管局分管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渔政监督总队,具体负责全省“护渔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联系。
(二)为促进各地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东海区渔政局和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三、时间和具体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时间为2008年4月至10月中旬。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政监督、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联合开展港口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港口检查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在其他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3、检查的重点内容:
(1)渔船持“三证”、船员持证情况;
(2)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所有渔业港口、渔业企业自用码头及其他主要渔船停泊点。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地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7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检查率。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统一纳入检查范围。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要按附表1格式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渔政总队。
(二)海上执法行动
海上执法行动由省渔政监督总队负责组织,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具体实施,有关市、县渔政机构参加。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组织行动,行动方案报省局备案。
1、海上执法行动安排
除参加海区局组织的联合行动外,“护渔行动”期间,组织3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行动的渔政执法船为:中国渔政32501、32502、 32503、32504、32511、32512、32518、32521、32527、32530、32531、32541、32543、32544、 32545、32546共16艘。
海上联合行动的具体时间、任务、巡航海域将随航次任务书另行下达。
2、重点检查海域
省局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的重点为北纬35度线附近水域、禁渔区线内侧全省管辖海域及其长江口渔场附近海域。
3、海上执法检查重点
(1) 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主要指电脉冲捕虾渔船及其他使用禁用渔具渔船;
(2)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渔船。包括生产船和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
(3) 渔船持“三证”、特许(专项)捕捞许可证情况;
(4)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
4、其他要求
参加海上执法行动的每艘渔政船每航次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艘。海上执法行动的情况,由参加行动渔政执法人员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写,按要求上报省渔政监督总队。
四、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无船名号或虽有船名号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捕捞活动的,可暂扣该船进行调查。对不能在限期内出示船舶相关有效证书的,可根据查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对套牌、假冒、涂改船名号或船籍港,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或船籍港的渔船,可暂扣该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属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要求处置。
对未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的,可暂扣该船渔业船舶证书,要求船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返还有关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强制整改措施。
所有需要暂扣的渔船或证书,由检查人员会同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
(二)海上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捕捞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一律按“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 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 不能现场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3. 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4. “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5. 为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收购非法鱼货的。
因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而被扣港的渔业船舶,原则上要扣押至伏休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经东海区渔政局同意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处罚和执行情况报我局备案。
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具体的处理决定,由办案机构报经东海区渔政局同意后实施。
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通过拍摄录像、照片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回港后按照有关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
全省违规渔船扣押港口(码头)为:连云港、青口港、黄沙港、洋口港、大洋港、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码头。
五、工作要求
“护渔2008”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是农业部2008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证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护渔2007”执法行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护渔2008” 执法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护2008”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护渔行动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人员、船舶、管理到位。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行动计划、执法船舶动态等秘密;执法时必须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自觉维护渔政执法队伍形象。
(二)装备到位,保障得力。参加海上执法行动的渔政船要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按照规定时间、地点集结。行动中,要听从指挥,密切协作,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各扣船点所在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扣渔船的管理,防止违规渔船逃逸,并保证船上人员的正常生活补给,注意安全。
(三)护渔行动结束后,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护渔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本地区港口和海上行动的情况(附件1和附件2)进行汇总分析,填写附件3,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渔政监督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