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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比重罚更重要

时间:2008/4/25 15:30:55 来源:惠州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将对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予以重罚固然必要,但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性监管更为重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满足于事后重罚,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酿成就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难以补救,所以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重罚,消费者与社会受到的损害依然可能难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对消费者的危害后果是难以立即或大规模得以显现的,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危害。所以,对这些食品违法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显然比单纯在事故已经酿成之后再进行重罚更为重要。

    所以,除了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外,对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也应被提高到重要位置。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支积极作为、勤于监管的食品执法队伍,变部分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坐等消费者上门举报为勤于明察暗访,同时还要防范食品安全执法当中的腐败行为出现,避免权钱交易行为对食品违法犯罪起到包庇与纵容作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管而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执法者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食品执法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权力的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惟有如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防患于未然,消费者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完善包括强化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内的立法无疑极有必要,而严厉的处罚与其他法律规定要能真正落到实处,还须以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与执法人员监管制度作为依托。所以,人们期待有关食品安全立法能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能被提高至与食品违法行为重罚并重的位置。这既是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需要,也是作为纳税人的公众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然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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