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持一瓶含有异物的啤酒,先后数次与生产该啤酒的公司联系,以啤酒质量有问题、向新闻媒体曝光相要挟,欲索要保密费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日前,四人均被北市市丰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7月23日,张德亮、周海林等四人在洋桥附近购买了一瓶啤酒,发现瓶内竟然有一个指甲盖
大小的黑色异物。张德亮等人要求啤酒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8月26日,当张德明等人做着发财的美梦来到与啤酒公司约定的地点取钱时,等待他们的却是冰冷的手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德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