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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时间:2008/1/3 15:38:45 来源:农民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20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等。
  
    食品安全法将取代食品卫生法
  
    现行的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2004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在多次调研论证、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保证“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有关基本制度做到统一或者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时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改变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这种体制有利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体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确立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尴尬。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风险评估成亮点,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公布上述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禁止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时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法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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