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农民日报》的“产经资讯”版刊登了《生猪涨价为啥给企业带来了合同官司》一文,说的是吉林一省级重点养猪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因为一些养殖户看到市场价高于订单价而擅自将“合同猪”卖掉,而不得不起诉这些不履行合同的养殖户。对此,笔者有几点的粗浅想法。
订单农业让农民的产品不愁销路,企业不愁原料,本来是促进农企双赢的好事,但由于市场变数难以确定,受利益的驱使,价格高时,农民不一定把产品卖给企业;价格低时,企业又可能压级压价甚至拒受农民的产品,使订单农业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面临着履约率低、纠纷不断的问题。于是,订单农业就不免陷入企业有苦难言,农民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
面对市场价格的波动,订单怎一个“订”字了得?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农户”必须建立在一个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农企双方的责、权、利都是通过合同规定的,因此合同的订立不必过于死板,收购价格不必精确到几角几分的程度,预定一个大致范围,在实际收购时以市场价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尤其是下跌时,企业可以适当上浮收购价格,尽量保障农民的收益,避免农企之间利益失衡,引发矛盾。
既然是签订了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农企双方都应该自觉依法履行合约,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前提。为此,有关部门要旗帜鲜明地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诚信观念,使其不要为了眼前利益,丧失长远利益。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比如,江苏省兴化市为帮助和监督农、企双方依法规范农业订单签订、履约行为,推行了订单农业“联络回访”制度,由工商部门负责选派联络员,定期深入订单企业和农户家中,了解订单农业生产、销售和履行情况,预防和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受到农民和企业欢迎,效果也很不错。
虽然订单农业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大可不必对它失去信心,因为更多的事实表明,促进农民增收,发展订单的确是个好途径,关键是要有健全而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合同的履行,方能让订单农业叫好又叫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