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该省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一案。由于无证生产饮用水情节严重,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被处以20倍货值的罚款。
经调查,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从去年8月开始,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今年5月,该厂曾被龙湾区质监分局查处,但继续无证生产,至案发共生产饮用水货值2.4万元,纯利润2680.75元。
根据《特别规定》,无证生产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20倍罚款。该厂被处相当于货值20倍的罚款,达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