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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食品存隐患需主动召回 举报将奖励

时间:2007/7/30 9:26:31 来源:市场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特别规定》强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特别规定》同时要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规定义务,《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王旭辉、张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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