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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散装酒流通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7/7/4 14:28:10 来源:网友

   【发文单位】太原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并商酒发〔2007〕48号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日

    各县(市、区)商务(经贸)局:

    随着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市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不断好转,但散装酒流通市场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经营户没有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规定销售散装酒;有的散装酒销售网点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卫生许可证;有的虽然具备一定的流通条件,但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还有距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酒流通的管理,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装酒经营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散装酒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凡从事散装酒经营的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做到亮证照经营。

    (二)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散装酒品时应填制加盖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主动提供给购货方。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散装酒流通的全过程,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采购散装酒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批发(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授权书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次购进的散装酒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散装酒必须贴标销售,建立严格的购销登记制度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即酒类产品的标识应当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料、容量、酒精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国家规定应当标明产品保质期限的酒类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

    散装酒经营者应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确保购销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台帐保留三年,以便追根溯源。

    二、各级酒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符合条件的散装酒经营者要积极扶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二)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散装酒经营者帮助其规范经营。要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引导其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使我市散酒经营者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标准。

    (三) 对不符合条件的散装酒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各级酒管部门要定期对散装酒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酒品流通渠道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制售散装酒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酒从市场彻底清除,确保散装酒市场的规范流通。

    各级酒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切实把散装酒流通的管理工作做实做好,以保证消费者的饮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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