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晚报6月28日报道,桐乡有个小伙子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赔。相关部门因其购买的是问题商品,对这种“专买过期食品,一门心思为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感到很为难。
笔者认为,“专买过期食品,一门心思为索赔”的行为,只要是依法索赔,就无可厚非。相关部门应该支持其依法索赔,并依法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销售过期食品为我国法律所不容,而依法索赔则受我国法律保护和支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后果的,第44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50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至于这位小伙子是不是“专买”过期食品,根据“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他人无权指责。再说,什么叫“专买”,买二次三次,还是买多少次才算“专买”?该由谁来认定?这些都是于法无据的。
其次,从社会客观效果来说,小伙子购买过期食品,然后依法向商家索赔,客观上对商家是一种提醒和告诫,有利于促使商家发现过期食品并撤下柜台,同时也增大了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成本,而对其他消费者则起到了一种保护作用。因此,这个小伙子“专买过期食品,一门心思为索赔”的行为,就像王海打假一样,客观效果是好的,是有利于食品安全环境形成的,也起到了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商家不销售过期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鼓励才是,有什么可为难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