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将重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将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4月23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至5月23日。
草案确定北京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潜在危害时,应主动召回,而且在决定召回时,应在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做书面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草案还规定,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已售食品。对于违反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草案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草案规定了信用惩戒机制。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
生产经营食品危害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在媒体上公布。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被处罚或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负有直接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作出其在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