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4日晚上9时左右,杨华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大新百货买了一瓶1.5L的纯净水,发现瓶内有肉眼可见物。随后,杨某向百货公司提出异议,百货公司提出换一瓶,并表示该瓶水可以饮用。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
之后,杨华委托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瓶饮用水,检验结论显示:“样品为饮用纯净水……按GB17323-1998标准检验,(肉眼可见物)不合格。”杨华在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由某纯净水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210元。
经二次审理,法院认为,由于涉案纯净水存在问题,而争议产生时又没有能得到恰当处理,确实影响到了杨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纯净水公司应赔偿杨华质量检验费、误工费、路费等费用共680元。 (记者 彭姣时 通讯员 杨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