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消费者怀疑某集团生产的葡萄酒标注年份有假,而以受到消费欺诈将销售商家和集团公司全部起诉至法庭。商家、厂家表示,该消费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的葡萄酒有问题,仅是一种怀疑。对此,消费者表示,消费者有知情权,厂家应该提供葡萄酒产地、年份等证据。
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举证
昨日,罗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为深圳的韩先生,其当庭表示,2006年12月10日,他在罗湖区松园路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宝店购买到标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中粮集团)在河北昌黎、沙城和烟台三家公司生产的10瓶长城红葡萄酒。而他从网站等处了解,中粮集团投资的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1988年刚建厂,1990年便获国际金奖,随后便生产出了1992年的长城葡萄年份酒。从栽葡萄树到成熟结果酿酒,不可能这么快便生产出优质的年份葡萄酒,并大量储存至今。因此,他怀疑这些酒并非是瓶签上注明的年份酒。他要求厂家提供年份葡萄酒上标签注明的产地、年份证明,以自证清白。他指责商家、厂家存在消费欺诈情况。
对于韩先生的质疑,商家和中粮集团的出庭人员当庭反驳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从目前来讲,韩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所购买的酒有问题。因此根本构不成消费欺诈。中粮集团的出庭人员解释说:葡萄酒上的注明年份为所用原料葡萄的生产年份。在河北昌黎的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1988年成立公司前是秦皇岛昌黎葡萄酒厂,有多年葡萄酒生产和研发历史,昌黎也是注明的葡萄产区。所以,公司成立后不久便获国际大奖并生产储存1992年的葡萄酒并无不符合情理之处。另外,厂家已在葡萄酒的标签上注明了葡萄酒的出厂日期、产地等消费者想知道的信息,所以厂家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原告称为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
对此,韩先生在庭外对记者解释说,他是深圳市王海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此事由公司总经理深圳打假人士贾朕策划。据他的公司调查了解,国内葡萄酒业存在年份酒虚写、乱写年份现象,而普通消费者鉴定一瓶酒的年份和产地需要成千上万元,获赔则微乎其微。他所在公司已多次就此现象起诉全国多家葡萄酒生产厂家。其目的是进行公益起诉,以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相关部门重视加强对葡萄酒年份酒的管理。
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据悉,之前曾有类似案件,最终消费者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