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商场口渴喝饮料被当小偷
林小姐与其母亲齐女士到成都某大型超市购物。林小姐因口渴难耐,在超市内当场打开一瓶饮料,一饮而尽。在出商场时,两人由于匆忙忘记付这瓶饮料的钱。当林小姐母女俩走到超市出口时,商场防损员追上来,强硬地要求林到商场办公室谈话。林解释是忘记了付款,并当即主动要求付款。防损员执意认定林的行为是偷窃,拒绝接受林的付款。
林小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偷窃呢?
律师说法:
应为过失不是盗窃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认为,林小姐在未付款的前提下随意在超市内喝饮料,其过错在先。虽然并非有意不付款,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防损员虽有权追讨过错的赔偿,但不应该认定林的行为是盗窃,而应为过失。此事,双方可以这样协商解决:林将饮料的费用补交上,防损员则应对自己“鲁莽”的行为对林小姐母女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