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的标题是《问题食品不下架最高罚3万》,一见标题,我就琢磨:怎么“问题食品”居然还有“不下架”的勇气呢?
“下架”这个词,是民间的说法,而民间对这个词早有看法。在看多了各地将“问题食品下架”的新闻后,人们是这样表示质疑的——“问题食品”在这个商场甚至这个城市“下架”后,换个名称,流到另一个商场另一个城市“上架”怎么办?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们新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但未能处理好这个问题,连“问题食品”在“这个商场这个城市”的解决都变得麻烦起来了。
我查阅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它在规定对于“问题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是这样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我不明白,对于“问题食品”,为什么丢下轻飘飘的一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就等着看人家是否“改正”?我也不明白,对于“问题食品”,为什么还要“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再等着看人家是否“逾期不改正”?我最不明白的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我们除了“罚款”和“向社会公告”,居然就再也没有相关条文来对付了!且不说“最高罚3万”是否太低,“最高罚3万”之后“问题食品”依然“不下架”,你又怎么办呢?
对于“问题食品”的处理,不需要这样“温良恭俭让”。这些年“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和法律法规包括执法层面的“心慈手软”很有关系。当商家连“问题食品”是否下架、在什么时候下架都有“选择权”的时候,我们老百姓面对“问题食品”,是断断没有选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