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86号”,公告的目的是解决部分乳品企业在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问题上客观存在的“早产奶”问题。由于部分乳品企业在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上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该公告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液态奶质量安全、规范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就这一点而言,与广大消费者和乳品企业的期望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就目前发布的具体实施条款来看,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发布几天来,全国各地乳品企业反应强烈,认为公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个是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所有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是产品经过检验合格时的日期相矛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修改之前,对液态奶产品日期的标注问题作出新的行政执法公告,公告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直接产生矛盾,企业无所适从;第二是公告强制规范的液态奶品种未包括液态奶之外的相关的豆奶、乳饮料等产品,如果照此实行,将不能取得规范乳品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甚至引起液态奶市场竞争秩序的进一步混乱;另外,公告的相关要求在技术层面上没有考虑到液态奶产品不同品种的不同工艺存在的区别,例如酸奶灌装后还存在一个发酵时间。巴氏奶产品是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出厂时无法出示产品细菌检验报告。公告没有考虑巴氏奶的实际情况,如果按《产品质量法》进行检查,企业将无法做到,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时给予考虑。
由于公告发出的时间比较突然,很多企业生产的灭菌乳产品库存较大,而且生产日期都是按照以前的惯例标注的,如果立即按新的规定执行,势必产生很大的矛盾,库存产品标示的日期和新生产的日期是一天,企业将无法将这些产品推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