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人性化执行,使“山重水复”的执行积案“柳暗花明”,顺利得到解决,受到当事人称赞。
2006年12月11日,横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陈某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在横县陶圩镇陶圩村委圩地村承包的两张鱼塘的鱼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有履行能力,但经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对拖欠申请人陈某2万元饲料货款分文不付。为此,该院决定对其承包的鱼塘强制捕捞,对捕上的鱼进行公开拍卖。
然而,执行当日发生的情况让执行人员始料未及,当大家把约1000斤的活鱼捕捞上来时,时间已是下午5时。此时的鱼在市场上很难卖出去,如果处理这些鱼,价格会比平常低一倍,原本可以卖每斤2元的鱼,现在每斤只能卖1元,不仅使被执行人受到损失,申请人也得不到应得的款项。
面对欲哭无泪的被执行人,还有申请人的无奈,执行人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达成执行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邓某立即筹款5000元给付申请人陈某,对已捕捞的1000斤鱼放回鱼塘,不再出卖,尚欠款被执行人邓某在一个月内清偿。当被执行人邓某将5000元钱交给申请人陈某时,执行人员立即组织人员将捕捞的鱼全部放生鱼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