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致死14人毒酒案首犯获极刑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被判处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被驳回外,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2万元,赔款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按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这批被称为“不是工业酒精、不是食用酒精、不能食用”的“毒酒”最终能流入市场,实质上经过了3个环节: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从其他个人和广州市卡莲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并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灵在明知其下家向其购买食用酒精是用于酿制白酒,仍决定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小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人。程才明、易新灵的公司都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而那些小作坊也同样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由于卡莲达公司这批所谓的工业酒精实为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液,用其作原料酿制的散装白酒,甲醇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人上诉,26名受害者的家属也不满赔偿结果提出上诉。
终审结果:虽有立功不足以弥补严重后果
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在终审判决中逐条驳斥了程才明等人的上诉意见。
程才明在上诉意见中认为,自己虽然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但是自己并不知道工业酒精中掺了甲醇,也并不知道易祖启等人要拿来当兑白酒卖,因此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同时辩解悲剧发生是各个环节共同造成,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也不应该为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但法院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国家标准要求在工业酒精的包装容器上标准“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仍然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