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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酿成“毒酒”

时间:2005/5/19 10:07:00 来源:山西晚报

广州市中级法院18日对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勾兑白酒,导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毒酒”案,一审宣判,首犯程才明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一审被判死刑。

剧毒化学品是“化工潜规则”的产物

法院的判决书记载了“毒酒”流向餐桌的完整过程: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将甲醇和食用酒精混合,勾兑出一种甲醇浓度超高的剧毒化学品,当作“工业酒精”卖给程才明;程才明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将其当作“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手卖给易祖启等人的4家“地下酿酒作坊”。就这样,一种甲醇含量高达80.4%,比工业酒精“威力”更甚的“混合物”被弄上了餐桌。

卡莲达化工公司为何要将甲醇和食用酒精混合,创造出这种甲醇浓度超高的剧毒化学品?据卡莲达化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用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物当工业酒精卖是化工行业的潜规则。”然而程才明坚持认为,他并不知道这一“化工潜规则”。他还说,工业酒精中的甲醇含量并不高,不会对人体造成致命伤害,他过去一直都将工业酒精当食用酒精卖,从来没出过大问题。但他没有想到,这一次,他的“老客户”骗了他,拿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物冒充“工业酒精”卖给他。判决书说:程才明对卡莲达化工公司出售的工业酒精是甲醇和食用酒精混合勾兑而成是明知的,却将这一有毒液体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程才明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交易者皆无力识别“剧毒”

在对本案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被告人程才明和易新灵是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等化学品的经营的。易新灵从程才明处购得一批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物后,没有经过检验,也没有考虑这些酒精是否具有合格证,就将其当作“食用酒精”卖给客户。对此,易新灵的解释是:“我们一般都不检验,此前5次卖出的食用酒精我们都没有检验过,但都没事。”

就这样,剧毒甲醇混在冒牌“食用酒精”里流向了广州“地下酿酒作坊”。“地下酿酒作坊”的老板易祖启曾发现从易新灵处购得的“食用酒精”度数不对,但缺乏检测能力和设备的他没有意识到摆在面前的不是“食用酒精”,而是致命的“毒液”。

法院一审判决:易新灵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易祖启等4家“地下酿酒作坊”老板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7000元;其“地下酿酒作坊”的7名员工则以同样的罪名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易祖启等人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他们之间大多都是夫妻、兄弟、兄妹关系。这些人几乎没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概念,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农村里做些小酒,自己喝、拿出来卖”。

易祖启曾在法庭上说:“我们家里每一户人家都会做酒,从来没有想过要检验,哪里有什么检验技术?我们一直也是都喝这个酒,卖出去的也没事,直到死了人我才知道出事了。”

“毒酒”事件暴露出大漏洞

广州“毒酒”案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在这么多的人尚不知甲醇为何物的情况下,我们怎能放任这种致命危险品流通?

据了解,“毒酒”事件暴露出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漏洞仅是冰山一角,检查人员在案发后发现,广州数家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办生产许可证就开始大肆销售工业酒精,有的甚至连销售发票都没有。同时,这些违规经营的商家没有按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登记制度,没有留下购买者的详细联系资料。这些都给不法分子利用工业酒精甚至更加致命的“毒液”勾兑“毒酒”“留下”了可乘之机。

据介绍,涉危企业要取得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广东省从2003年4月开始进行涉危企业的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但由于评价机构不足,安全评价工作受阻,致使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滞发。据了解,广州市有3784家涉危企业,但到去年年底,只有150家涉危企业取得了经营许可证。

如果不建立起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有效制度,用甲醇和食用酒精混合物当工业酒精卖的“化工潜规则”还会一直延续下去,剧毒化学品流向餐桌的悲剧也将永无止期。

死者已矣,当我们在惨剧发生一年之后的今天回头审视那些肇事者的时候,我们清醒地发现:原来,播下致命“毒药”竟是如此简单,这令我们心有余悸,令我们不得不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身边的每一次“侥幸”和每一个“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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