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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时间:2006/7/13 16:18:21 来源:北青网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三年来,通过连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是形势依然严峻,涉及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能根本解决,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实现部门管理目标为目的,以部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对象,以惩治违法行为为主要立法内容。虽然或多或少与食品安全相关,但食品安全没有被明确为立法的整体性目的。结果,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目的进行构建,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在国际上获得认可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并没有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因此,时下食品安全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就必须重新审视以前所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目的,并进行增补或修改。如在具体监管法规中,必须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土地污染防治法》,《食品检测法》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大缺失,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还无法彻底解决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尚未法制化,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存在职能缺失。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互相矛盾,为食品安全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不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横向与纵向交叉及冲突严重。由于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监管体制问题等原因,食品安全的企业责任与监管责任在环节化与地域化的监管中缺失、断裂或冲突,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环节化与部门化监管的空隙中生长蔓延,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现实要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基本法,是统领食品安全各项具体监管法律法规的龙头,通过《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方针、原则、政策、纲领及监管体制、执法主体等宏观性的东西从法律上予以规定,这些规定将渗透到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之中。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即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原则,综合性与整体性原则,统一管理与高效协调机制原则,责任明晰原则,可追溯性原则以及科学与风险分析原则。

    清理和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属自然演进而成,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仔细梳理食品安全监管法的立法意向,清理同一问题的重复与冲突规定,避免部门立法的倾向,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卫生法》之间的重复与矛盾。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以及对目前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与完善,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做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以考虑在中央层面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是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超越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管工作,具有高度权威性,能科学、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直属国务院总理领导,其常设工作机构可设在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该委员会应当具有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具体地说,就是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管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收集与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组织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全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各部门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建立并完善全国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国食品安全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职权冲突和职权空白等。二是在省、地(市)、县政府(行署)设立类似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即省、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其具体职能和工作机构,参照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

    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建于20世纪60年代,其整体结构和内容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有较大差异,急需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科学制定我国食品安全评价措施,完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化水平,逐步实现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根据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检测任务性质和范围,建立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整合,逐步建成以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的全国食品安全检测网络,使之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使检验检测技术逐步达到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检测信息共享;逐步使食品检测机构系统化、社会化。加大对快速检测技术研究的投入,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应用。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检测能力。作者:罗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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